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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创业,三思而后投资

原创
发布时间: 2024-01-21 16:10:15 热度: 632 作者: 明军 来源: 微信加 本文共 1703 字 阅读需要 6 分钟
我们发现许多众筹起来的店铺开张时梦想迎风起航,一众投资人热血沸腾,但很快就遭遇经营不善、股东们众口难调的局面。说到底。

我们发现许多众筹起来的店铺开张时梦想迎风起航,一众投资人热血沸腾,但很快就遭遇经营不善、股东们众口难调的局面。说到底,这种创业型众筹本质上就是一种低门槛的创业风险投资。互联网改变了资金筹集的方式,却丝毫没有减少创业过程中要面临的风险!

另外,当下股权众筹的行业投向过于集中,目前大部分的股权众筹投向高度集中于 TMT(科技、媒体、通信)等新兴行业,尤其是大量项目只不过是做一个 App。虽然「互联网 +」是时下创业最大热门,但机会多的另一面则是竞争者众,每个创意几乎都会引发数十个甚至更多的创业团队通过众筹等形式募资「赌博」,从创业失败概率上看,TMT 行业的失败率比传统行业还要高。

还有一个问题是眼下股权众筹一般采用「领投 + 跟投」模式,由一位专业投资人作为领投人,众多普通投资者进行跟投。但有些众筹项目出现了领投与跟投、专业机构与个人散户的出资比例高达 1:10 的不合理状态,如此高的杠杆,一旦投资失败,则普通散户将面临巨大的风险。

除了经营上的风险外,众筹融资还存在法律风险。主要是目前我国尚未对众筹这种融资行为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众筹与非法集资往往只是一墙之隔。更严重的是由此带来的道德风险,也就是如何确保投资者权益不受侵害。事实上,许多人至今也没弄清楚众筹和 P2P 的区别。

与更接近于 P2P 的债权众筹不同,股权众筹面临潜在的法律风险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公司法》对公开发行证券的界定。《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需得到证券监管机构核准。《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 50 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为 2~200 人。一些法律界人士建议,股权众筹平台遵循「避风港原则」,单个项目的投资人不宜超过 50 人,这样既不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又不具有证券的性质,以确保平台的安全。

另一个更严重的问题是基于法律地位的模糊不清和监管缺位而产生的道德风险。或者说,如何确保投资者权益是当前众筹行业面临的一大难题。

主要是因为众筹经常采用股份代持模式,这是股权众筹采取的一种规避方式。通俗地说,就是我明明有众筹公司的股份,但为了规避法律规定,没有把我的名字写在股东名册上,也无法去工商部门查到我的股东信息(即隐名股东),然后我委托其中一个股东帮我代持。这种股权代持的做法还处于法律灰色地带,很难说合不合法。

但问题是:在股份代持模式下,代持人至少对在他名义下的股票有比较大的控制权,那就有可能出现代持人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擅自把股票转让出去或者把公司资产转移出去,损害这些投资人利益的情况。

另外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众筹股东的分散性、空间的广泛性及众筹平台自身条件的限制,中小股东很难对整个资金链运作进行监管,即使明知筹资人未按承诺用途运用资金,也无法对其进行有效制止和风险防范。换句话说,即使有众筹项目发起人存在欺诈行为,就是想通过众筹圈钱跑路,投资人也很难进行预防和干预。

正是由于还存在种种法律层面和操作层面的问题,导致众筹真正想要发展壮大,成为余额宝式的全民互联网理财盛宴,恐怕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众筹模式在美国兴起时,有一个响亮的口号:「贩卖梦想的生意模式」。

正是因为套上了圆梦的光环,处处体现着「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正能量,以及「将客户转化为股东,将股东转化为客户」的时髦概念,众筹模式才能迅速俘获投资者的芳心。

然而在这个众筹热度依然不减,但亏钱案例却越来越多浮出水面的节骨眼上,力哥还是要提醒广大投资者,在参与众筹前,务必看清众筹的本质:它其实是一种低门槛的创业风险投资!依靠互联网,它改变了资金筹集的方式,却没有改变创业过程中要面临的风险,也没有让创业风险投资所面临的投资风险减少一丁点!

如果只看到众筹的新潮外衣,而忽视了创业投资的内核本质,创业必将难以为继。说到底,实业投资和金融投资不一样,实业有实业的玩法。假如众筹的是咖啡店,你就要按照开咖啡店的玩法来玩这个游戏。正所谓隔行如隔山,这时你就要向星巴克请教,而不是向巴菲特请教。

总之,对众筹来说,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如果你对创业型众筹感兴趣,还请三思而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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