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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经验」《电商法》下的过往案例解读

原创
发布时间: 2023-02-14 21:05:27 热度: 318 作者: 微商刘宁 来源: 微信加 本文共 1998 字 阅读需要 7 分钟
我们用《电商法》来解读一些发生过的相关案例,来分析在《电商法》的法律框架下,这些既成案例如何更好地指导我们接下来的微商工作。(1)2018年3月。

我们用《电商法》来解读一些发生过的相关案例,来分析在《电商法》的法律框架下,这些既成案例如何更好地指导我们接下来的微商工作。

(1)2018 年 3 月,河北某市消费者杨女士投诉称,其在某平台购买的化妆品怀疑为假货,与之前所用同款产品差距较大。之前自己曾因特价购买的面膜质量不佳,给予该平台差评,但该评价根本看不到。杨女士认为,消费评价是消费体验的重要一步,也是后续顾客购物的重要参考,故投诉该平台不顾消费者感受删除差评的行为。

在以前,刷销量、刷好评、删差评等行为,虽严重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但基本上无法可依,而《电商法》明确禁止了类似行为,同时要求电商经营者信息披露必须全面、真实、准确,同时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对于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处最高 50 万元的罚款。

(2)2018 年 6 月,一位姓廖的消费者通过媒体称,自己经常通过某旅行服务网站预订某个特定酒店的房间,常年价格在 380~400 元。很偶然的一次机会,他通过前台了解到,酒店房间淡季的价格在 300 元上下,用朋友账号查询后发现果然是 300 元,但用自己的账号去查还是 380 元。也就是说,他被电商「杀熟」了。

前段时间,「杀熟」曾经引发热议和公众不满,涉嫌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电商平台主要集中在线预订酒店、网约车等行业,同样,这也没有「法」来制约。现在,《电商法》明确规定,在针对消费者个人特征提供商品、服务搜索结果的同时,必须一并提供非针对性选项,通过提供可选信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同时,电子商务经营者发送广告时,还应遵守《广告法》规定;明确违反本条规定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最高 50 万元的罚款。

(3)2017 年底,消费者韩女士发微博称,作为某服务平台资深用户,她曾多次发现并被迫手动取消隐藏在订票信息下的「预选保险框」,但仍旧百密一疏,几次被套路,为此她要求平台向自己和公众致歉。

这样的套路广泛存在于软件下载、网上订票等情况下,由于不知情,在平台「默认」的情况下,消费者相关权益受损的同时,利益流进了平台的账户。此前中消协曾就此启动调查,敦促企业整改。现在,《电商法》相关法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违反本法,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最高 50 万元的罚款。

(4)前几年,共享单车企业崛起,但因为种种原因,町町、悟空、酷骑、小鸣、小蓝等共享单车企业相继停止运营。它们在向消费者收取押金后,大多存在违规挪用押金行为,造成消费者押金难退,中消协先后收到来自全国各地消费者数千封要求退还押金、预付费、请求移交犯罪线索的来信,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刑事举报书。2017 年 12 月 20 日,中消协公开提出了「关于对共享单车等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预付费的立法规制建议」,呼吁正在制定的《电商法》从资质限定、合同规制、履约担保、信息披露、费用退还、冷静期、退市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由此,《电商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有违相关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最高 50 万元的罚款。

(5)2018 年初,南京莫先生发现某网上购物平台有抢拍 iPhone 手机的促销活动,此时活动规则并未限制购买数量,于是他通过活动拍下 iPhone8 手机 2 台。但之后平台只为第一个订单发了货,莫先生询问,平台回复称活动已修改为每个客户只能拍一台,多拍无效,拒绝给第二个订单发货。莫先生认为网上订单与合同应有同等法律效力,平台应按照原规则、原订单发货。

《电商法》从法理上支持了莫先生的诉求,相关条款明确规定,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由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6)2018 年 5 月与 8 月,某航空公司空姐李女士、浙江温州赵女士分别乘坐同一网约车平台的不同顺风车后,被顺风车司机强奸杀害。据调查,该平台存在对司机审核及人车一致问题管理不善、缺乏便捷有效的紧急救助方式、对消费者投诉处理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但究竟应该由谁担责,担多大的责,莫衷一是。

《电商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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